释义:道理所不能允许。
理所不容,出自《晋书·刘毅传》:“而臧诛之祸,理在不容,当断不断,亦非丈夫之志也。”意思是按情理和法理都不允许或不可能。故事的主人公是刘毅。
刘毅是东晋末年的一位大臣,他为人刚正不阿,疾恶如仇。有一次,他看到朝中的贪污腐败现象非常严重,而皇帝又对这方面的事情处理不当,于是就上书请求严惩贪官污吏。皇帝觉得刘毅过于激进,就驳回了他的请求。刘毅对此非常气愤,认为皇帝的做法不合情理。于是,他再次上书,言辞更加激烈,并表示如果皇帝不采取行动,他就将此事公之于众,让天下人评说。皇帝见刘毅如此固执己见,就将他贬为平民。
然而,刘毅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自己的主张。他继续揭露贪污腐败现象,并多次上书弹劾那些违法乱纪的大臣。这些大臣对刘毅恨之入骨,经常在皇帝面前诋毁他。最终,皇帝听信了这些大臣的谗言,将刘毅杀害了。
刘毅的死引起了人们的同情和哀悼,人们认为他的行为是正义的,按情理和法理都不允许他的死。这个故事告诉我们,坚持正义、揭露邪恶是值得赞扬和支持的,但也要注意方式和方法,以免招来不必要的祸患。